民營企業在公用事業發展中的作用
魏紅
民營企業參與的必要性
第一,在融資方面,建設速度快,需求多,僅靠政府的融資還不夠,有許多的閑錢在這里,為什么不用?快速的經濟增長顯然帶動了整個基礎設施的需要和城市化的發展。至2030年國家已經預計到有50%的人變成城市人口,城市化的速度非常快。
另一個原因就是公共投資的不足,北京市在今后5~8年有100億的需求,主要是環保方面的需求,僅靠公共投資的水平是不行的。
最后一個原因就是擴大集資渠道,現在我們說錢不是問題,就是怎么樣把錢融資出來,怎樣把散錢集中到有效的利用方面去。
第二,僅僅為了錢還是不夠的,引進民營企業的參與,投資的效率和運行效率兩方面可以得到提高。如果僅僅是為了錢的話,我們可以從別的地方找錢;有了錢之后,還必須有一整套的機制和技術保證投資和運行效率提高。
參與的模式
基本分成管理合同、租賃、特許經營、BOT、資產剝離等幾種模式,民營企業都可以介入。但是在實際中,這些模式都是逐漸的或者混合起來。
管理合同模式中,資產所有權、投資的方式、運營效率、新的技術和服務及大概的期限,都是政府決定的,政府部門投資,運營效率有限,因為你只能讓他做管理,好多東西不能改造,基本上引進新的技術服務項目期限為1~5年。
特許經營模式中,資產所有權還是公有制的,但投資已經是私有的了,個人和企業來投資,運營效率有很大提高,因為特許經營有可能是對原來老的企業也可以是新的企業。
BOT的資產所有權可以是公有也可以是非公有的,如合資企業,投資是由個人和企業來承擔的,而且運營效率一般比較高,因為必須帶來新的技術才能中標,它的期限一般是20~30年。
資產剝離就是一定形式的私有化,實際上把這一部分剝給私營企業擁有、管理、投資、運營,沒有期限,通過私營企業來保證它的運營。
城市的公用事業包括供水、污水等方面,民營企業參與的模式多種多樣,各有各的好處,各有各的壞處,不一定非要用BOT,用特許經營、管理合同都可以。
BOT的三種細分:
1.BOT:以談判建立的政府和民間的合資企業。
它潛在的優勢是快,談判就可以解決,通過談判建立合資企業的方法來操作和體現,需要的法律結構可以簡單一點,前期費用比較低,法律的融資結構相對簡單。它潛在的劣勢是沒有充分的競爭,談了一兩個城市大家都覺得談的挺多,也說了挺長時間,挺辛苦的,就想有一個結果,但你不知道它帶來的技術是不先進的,不知道價格是否合理,沒有競爭的機制容易導致不太合理的結構。
另外,政府的角色是雙重性的,好處是有政府的支持,壞處是負責監管又負責投資運營,不容易擺平,出了問題是在監管一邊還是運營一邊?起碼在外國投資者來講,有人認為好,有人認為壞。
2.BOT:以談判而建立的民間合資企業。
它有時與上面的方式基本上一樣,也比較快,前期費用較低,它的劣勢也是沒有充分競爭,融資的結構比較單一。
3.公開招標的BOT。
這是外國投資者比較推崇的。它有以下潛在優勢:
主要適用于商業融資,融資的結構可以多樣化,可以有限的追溯投資,追溯融資就是靠項目的成本,不是靠自己的信譽,這樣可以減少融資的需求;
通過競爭投標經常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實踐上水廠在招標前價格可能是100,在招標后可能是60,成本降低的空間相當大;
能更好地分配各種投資風險,有利于減小風險。它的結構非常復雜,可分成各種投資風險,就是說你有能力擔任風險你就承擔風險,沒有能力你不承擔,因為你有能力承擔這風險你就覺得風險比較小,從而合理地分配風險;
公開透明的程序和相對獨立的解決爭端機制。這保證了投資者愿意介入,因為程序比較清楚,怎么投標,怎么中標,出了問題怎么解決,在合同中寫得很清楚;
政府、企業的職責比較分明。由于是公用事業,政府的介入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把企業的職責、政府的職責界定清楚了,投資者知道出了問題找誰,有什么問題問誰。
合同以績效為基礎,以產出為目標。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可以把目標換成產出,明確規定要達到的水量以及水質的要求,不管你的投入,產出要給你規定好,這樣可以保證你的質量和效益,你達不到這質量,你要受到一定懲罰。
但公開招標的劣勢也是存在的:多方參予。一般不適合于小規模投資,參與的方式非常多,手續非常復雜。
需各方對所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有較好的了解。如果沒有較好了解,沒有這個過程,即使你投了標,你覺得好像不應該你承擔義務,但寫到里邊了,最后你就應當承擔,這種誤解經常引起爭論。
合同結構相對復雜。
前期費用高。投資的規模和前期費用相關,一般不適合小規模投資,因為很多財務專家、律師這些人的費用都是非常貴的。
投資者關注的問題
投資者關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項目的經濟效益。項目收益就是有這個市場,價格多少,這是最主要的。
各方實力。就是要同各方面打交道,業主財力怎么樣,對項目長期承諾是否可靠,有沒有行業專長,承包人有沒有經驗、技術特長,原材料供應商有沒有供應能力,有關的政府部門對項目的承諾、信用出了問題,協調能力在哪里,一般銀行的融資是否可靠等等,在做一個項目之前,投資者一般都會判斷一下。
合同結構。因為長期的投資,很多銷售結構、供應結構必須有保障。項目風險能夠減少,原因是把項目的風險劃得更詳細了,各參與方有各自的能力。比如說,你搞建設,建設期風險應該你來承擔,你有這個責任,作為一個監管者不能承擔起風險,確定此原則,談判時就談好了,就比較容易解決以后的問題。風險由投資人承擔,還是由特許者承擔,由保險公司承擔,先一個個鑒別出來再加以分配。因為你覺得你有能力承擔,對你來說不是很大的風險,大家承擔自己喜歡的風險、能夠控制的風險,這樣整個項目的風險就比較小。
法律政策環境。一般投資者非常關心的是,一個專營公司特許權是否依照法律來執行,是否有法律根據,價格及其調整機制是否有一定的根據,外匯管理的機制和批準的程序,解決爭端的機制有沒有很好的敘述等等。
履行條約。
融資結構。有財政補貼,有私人股東投資,還有債務投資,還可以用人民幣外匯結合。
解決爭端的機制。
有關政策法律的發展和改進
第一、有關政策出臺有利于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最近頒布了很多文件,要引進投資機制,也非常鼓勵企業的發展。
民營企業介入已經開始,但很多介入不太規范,技術方面和投標方面都有待規范。政府在介入時,因為工作比較忙,很容易倉促做出決定,今后有咨詢或專業人員提供咨詢應該起到作用,在國內應當得到很大發展。
第二,經濟政策需要改進中國的民營企業由于各種原因還沒有得到國民待遇,此問題的解決對國內民營企業的發展很有必要。
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根據項目投資風險選擇最佳融資方案。項目投資融資的結構應該更開放了,現在基本上是外匯、股東投資,這種投資是不合理的,因為股東投資有些是比較貴的。債務融資是比較合理的,收入是人民幣,外匯投資有一定的風險,一定要允許最佳的投資方案,最好讓投資者有一定的選擇,這方面政策改進對以后的民營企業有幫助。
開放管網,擴大競爭。
明確監管機構的權限和責任。
最后我總結一下,第一,民營企業參與公用事業的發展,是滿足中國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可補充政府投資不足,提高投資和運營效率;第二,提高效率的關鍵在于競爭,一個建立在公開、公平基礎上的競爭;第三,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和參與,政府在公用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和角色需要做相應的調整,不是做運營者而是要做監督者,這樣就需要更加科學的決策,獨立的專業中介機構的建立和使用是科學決策的基礎;第四,民營企業參與的模式各有千秋,應多樣發展,因地制宜,關鍵是建立一整套相應的機制使責權利明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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