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業資產存在合理的溢價空間
| 論文類型 | 基礎研究 | 發表日期 | 2004-12-01 |
| 來源 | 中國水網 | ||
| 作者 | 吳健 | ||
| 摘要 | 吳健 2002年上海浦東自來水公司50%股權,7億資產,溢價到20億轉讓給法國威立雅; 2003年通用首創和威立雅聯合聯合出資4億美元,溢價5.5%獲得深水集團45%股權,期限為50年; 2004年凈資產總額2.6億的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廠,溢價至4.8億以TOT方式轉讓柏林水務。 一、水業資產真 ... | ||
吳健
2002年上海浦東自來水公司50%股權,7億資產,溢價到20億轉讓給法國威立雅;
2003年通用首創和威立雅聯合聯合出資4億美元,溢價5.5%獲得深水集團45%股權,期限為50年;
2004年凈資產總額2.6億的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理廠,溢價至4.8億以TOT方式轉讓柏林水務。
一、水業資產真實價值的發現?
以上這些事件只是水業資產溢價出售的一些代表,國內還存在著大批水業資產溢價轉讓的現象,那么究竟是投資人都判斷失誤?還是說社會公眾的利益都將受到侵害?或者是水業資產確實存在一定的溢價空間?
(一)水業資產價值
我們談水業資產溢價基本上是指在資產評估價值的基礎上,投資人高出水業資產評估價出價的行為。因此要理解溢價是否合理就要先了解目前資產評估的方式方法及其對資產價值判斷是否真實。
資產評估并不是給水業資產確定一個最終成交價,而只是一種工具或手段,是為交易價值提供一個參考依據。當投資人把水業資產看成資本或獲利能力來判斷其價值時將遠遠高于將其僅作為單純的資本貨物來交易的價值。
而目前水業資產在轉讓時的資產評估往往僅視其為資本貨物,而忽略其后期幾十年特許期內的收益。這之間的差值即為水業資產的溢價提供了寬廣的空間。
(二)邊界性條件的確定
在每一個水業資產的轉讓過程中,如果招商方聘請了有經驗、負責的財務、法律顧問,那么在資產進行公開競爭轉讓前都會有一個確定邊界性條件的過程。所謂邊界性條件是指水業資產轉讓時所附帶的各項當期和遠期的條件,在法律文件中體現為一系列的權利與義務。
比較多涉及到的有人員安置、土地使用權、水價確定與調整程序、政府監管權限等等,在確定邊界條件時,將充分考慮到多方利益,以水價確定與調整程序為例,在嚴格程序監管下,不太可能出現企業亂漲價而損害公眾利益的情形;以自來水企業出水水質的監控為例,也不太可能出現企業為降低運營成本而降低出水質量的情況。
(三)合理的競爭機制
水業資產轉讓時設置合理的競爭機制也催生了資產的合理溢價,無論是威立雅受讓浦東水廠還是柏林水務受讓王小郢污水處理廠,都是基于合理的競爭機制。
在競爭機制下,投資人除考慮資產收益外,還會出于投資戰略意義的考慮而提高水業資產的轉讓。
(四)合理的溢價空間
目前溢價較大的都是世界知名水務公司,都是水業投融資領域的老手,在基于對項目及其邊界性條件的判斷的基礎上,可能會在合理溢價空間之上出價,但一般都是通過縝密的財務測算,對投入和回報作了分析之后,才作出溢價多少的判斷。
另外,基于水務行業的投資回報的高度穩定性,投資水業資產將會有穩定且較大的現金流入,而這一點在看重現金流的企業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對水業資產價值的判斷。
因此,應該允許水業資產在合理的范圍內溢價,否則政府資產部門出于讓利于民的善意,確成就了讓利于投資人,造成資產流失的后果。
二、交易模式的選擇
水網的《資產溢價不利于水業發展》一文提到,“科學的做法應該是,鎖定資產按凈值2.6億出讓,讓競標人在處理費用上競爭。這兩種模式對投資人沒有本質的投資回報區別,但是對公眾支付卻有天壤之別。”
事實上這是對交易模式的選擇,一種是固定單位處理水價,讓投資人報資產轉讓價值;另一種是固定資產轉讓價值,讓投資人對單位處理水價進行競爭。
有專家認為第二種模式有利于減少公眾支付,從理論上講是可行的,但目前的污水處理價包含在自來水價中,即使實際污水處理成本下降了,但要政府因此而降低自來水價達到降低公眾支付其難度也是很大的。
同時,如果固定轉讓價,投資人也會出現過度壓低單位處理成本來中標而導致在后期實際經營中由于入不敷出而出現質量不過關,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情形。
相反,即使采用第一種模式,投資人在既有的水價基礎上對資產進行溢價收購,姑且認為是超出了水業資產的實際應有的價值,只要對水價的調整實施有效監控就不存在加重公眾支付的疑慮。再考慮一下目前我們的水價形成機制及調價程序,就會明白要想調價,要想加重公眾支付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因此,本人認為關鍵不在于模式的選擇,而在于交易的合理性及政府監管能力及監管力度,“無論那種模式,都必須以政府代表公眾的長期有效的監管體系為基礎”。如果監管到位了,即使出現投資人判斷失誤或惡意競爭導致過度溢價的情形,投資人也只能為其失誤或惡意買單,畢竟不是每一筆投資都會成功的。
三、政府監管
政府監管的話題在水網的文章中已經提的很多,對政府監管應有的職能和目前狀態的分析已很到位了。
政府監管應著重于水務企業與社會公眾接觸的層面上,比如說質量的監控,不僅僅在于制定強制性的規范及標準,而且要對企業個體進行有效的質量監控;比如說水價控制、調價程序控制、設置聽證程序等。
政府對水業企業的監管是出于其提供的服務是涉及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因此政府的監管也應該以此為限,不能以監管為由而影響到企業的自主經營。
四、企業的責任
有專家認為,“隨著中國經濟的全球化,中國水業體制必然越來越大地受到來自美國水業福利體制的影響。”姑且不論水業福利體制是否適合國內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實行水業福利體制,主要是政府的責任,對企業來說,盈利是其主要目的,政府要么采用國有化經營,要么采用補貼企業的方式,不可能要求企業完全承擔起福利社會的責任。
論文搜索
月熱點論文
論文投稿
很多時候您的文章總是無緣變成鉛字。研究做到關鍵時,試驗有了起色時,是不是想和同行探討一下,工作中有了心得,您是不是很想與人分享,那么不要只是默默工作了,寫下來吧!投稿時,請以附件形式發至 paper@h2o-china.com ,請注明論文投稿。一旦采用,我們會為您增加100枚金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