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申請審批工作的補充規定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3-05-08 |
| 發文單位 | 國家海洋局 | ||
| 文件號 | 國海管字[2003]154號 | ||
| 摘要 |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 根據國務院《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的要求,現就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申請審批工作補充規定如下: 《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中規定,地方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未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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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3-05-08 |
| 發文單位 | 國家海洋局 | ||
| 文件號 | 國海管字[2003]154號 | ||
| 摘要 |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 根據國務院《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的要求,現就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申請審批工作補充規定如下: 《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中規定,地方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未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 ... | ||